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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讨债公司讲述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的,应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发布:东莞讨债公司 时间:2024-08-22 点击:317 官网:https://dongguan.wjfzxh.com/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王某入职某投资公司。某投资公司自2019年起欠付王某工资。双方于2020年12月签署的《欠款担保约定》载明:“某投资公司因出现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等费用。承诺欠付王某的2020年9月至12月基本工资于2021年12月前付清、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的其他工资于2023年12月前付清。”2020年12月,某投资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一直未按照《欠款担保约定》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基本工资。王某于2022年3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某投资公司支付2020年12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其他工资)、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其他工资。某投资公司在审理中明确表示不认可《欠款担保约定》中的债务,拒绝履行。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签署的《欠款担保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虽《欠款担保约定》约定某投资公司于2023年12月前支付王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其他工资,但某投资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限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基本工资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在审理中明确表示不认可《欠款担保约定》确认的债务、拒绝履行约定的义务,故王某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某投资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审理法院判令,某投资公司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工资、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其他工资。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就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订立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劳动者起诉时,双方约定的用人单位支付欠付其他工资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但用人单位已存在违约行为且明确拒绝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全部工资的责任。人民法院通过个案裁判既一揽子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引领了社会法治意识养成,倡导用人单位诚信履约、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了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东莞讨债公司来源:江苏高院



标题:东莞讨债公司讲述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的,应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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